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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途径打击内幕交易-【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1:15:44 阅读: 来源:耳罩厂家

譬如,在国外,市场首日溢价率一般不超过15%,而中国股市首日溢价率是100%、200%。此外。假消息满天飞,黑幕交易层出不穷,中小投资者被“套牢”的比比皆是。当然,内幕交易不仅在中国有,国外也存在。但由于国外法律制度的健全,发生的案例不像中国这么多。

对于如何遏制内幕交易这一问题,我看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信息公开,对投资者有误导的信息,投资者可以起诉赔偿;二是要加强监管,要有法必依;三是要加强对内控机制的规范,证券市场经营主体要加强单位内部的内幕交易控制与管理。

实际上在任何市场中,中小投资者都还很难成为一个很强势的群体,成熟市场也是一样的。在法律上我们尽力在做,比如说采取集体诉讼的制度,共同诉讼,因为一个人很难诉讼,共同诉讼这样是可以的。以前法院不受理,法院说我们也搞不清楚这个是怎么回事,现在法院受理了,但依然很难有满意的结果。第一,你是不是因为人家造假投资损失了还是你操作投资损失了,这个说不清;第二,上市公司破产了,它说可以赔,但没有钱赔,像这种损失是由于公司啊,市场啊,很难得到有效的赔偿。这个并不是不做,而是很难做到。所以我觉得中小投资者就是要谨慎投资,更好地保护自己。

“内外结合”打击内幕交易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法》第75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74条采用列举方式,界定了内幕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七类。

《证券法》在界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时,并未坚持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即不以当事人的恶意为必要条件,而是采取客观归责原则。从国外立法惯例看,从主观归责向客观归责过渡是现代反内幕交易立法的趋势。

目前上市公司违规信息并不少见,但在处理过程中,因种种阻力,大多不了了之。目前地方正在试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一定的震慑力,但只靠证监会这一层面的执行难度很大。

要真正打击内幕交易,需要“内外结合”。在加强内部监管的同时,必须完善举报人制度,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而最有效的就是充分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鼓励投资人的民事诉讼。毕竟,投资人是自己权益最好的看护者。

建立举报激励机制

投资者李峰:在证券市场上,能够获得内幕交易信息的人员与普通投资者在对交易信息的了解上有天壤之别,这为某些上市公司的高管实施内幕交易提供了便利。同时,在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上,由于投资者信息来源有限,很难对上市公司高管实施的内幕交易举证。

在涉及内幕交易的诉讼当中,投资者显然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从而对打击内幕交易更为不利。

美国证监会针对内幕交易口口相传、难于举证的特点,通过数额极为可观的举报激励机制,构建起了强大的内幕交易自发性监督机制。例如,在美国极为著名的Ivan Boesky内幕交易案中,举报人的举报奖励竟然高达1千万美元。

内幕交易犯罪历来是中外各国证券及期货市场上屡见不鲜的顽疾。各国都竭尽所能地对之进行规制与治理。环顾世界,美国的证券、期货市场是当今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对比之下,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建立才满20年,起步较晚,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都处于探索阶段,在打击内幕交易犯罪方面更是有待提高。

记者 宗风岚 张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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