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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重要证据-【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4 19:15:55 阅读: 来源:耳罩厂家

2011年12月29日,俞某与徐某签订借款协议,俞某向徐某借款200万元,并约定相应还款期限。之后,徐某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通过银行转账交付178万元。另22万元徐某主张系通过现金交付,但俞某否认收到22万元现金。法官介绍说,当借贷双方对款项是否交付发生争议时,出借方负有举证责任,因出借人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现金交付22万元,故法院对未提供证据的该部分款项未予支持。

2011年12月,梁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由梁某向陈某借人民币600万元整”,并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人处则由梁某和某水泥公司共同签字或盖章。同日,陈某通过银行向梁某账户汇款600万元。审理中,某水泥公司辩称,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今由梁某向陈某借……”,其盖章仅作为见证人。法官称,除非有确凿相反的证据证明签名人为见证人等,否则认定其为借款人。水泥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盖章,实际已表明其作为共同借款人的意思表示,故法院据此判决该水泥公司与梁某共同归还借款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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