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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保护非法借贷利息-【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0:38:45 阅读: 来源:耳罩厂家

2012年1月21日,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吴某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2年4月21日还款,月利率为6%。同时由被告王某所经营的投资公司作出担保承诺,以该公司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汇款940000元给被告王某。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拒不还款,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借款时通过银行转账金额为940000元,且借条上注明“每月预收下月利息60000元”,因此应认定双方实际的借款本金为940000元,而并非借条上约定的1000000元。

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按照借条载明的本金数额偿还借款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借条约定借款利率为月6%,明显过高,对于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被告公司虽承诺提供抵押担保,但并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故抵押权不成立,被告公司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借贷,不得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否则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款项认定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综上,法院对此案中的 “斩头息”、“高息”均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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